编辑: AA003 | 2015-06-26 |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投资事项增多,日常生产经营规模扩大,需要的流动资 金增加, 公司拟继续以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本次通过继续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提高 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公司银行借款,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有 利于维护股东利益. 本议案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有 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作为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继续使用不 超过91,000万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未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 资, 并承诺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性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 资助.同时承诺将在该款项到期后及时足额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或 根据募集资金项目建设需要随时归还, 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该议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均发表意见,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议案内容符合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 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鉴于以上原因, 监事会审核同意继续使用91,000万元闲置募集资 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湖北能源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经过监事 会审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的相关规定. 湖北能源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 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湖北能源拟继续将不超过 91,000万元的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 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联席保荐机构对湖北能源本次继续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3.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继续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 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4月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