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5-06-27 |
(十三)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代为行使.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第四十条 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