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5-06-27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积极采取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 金、资产和其他资源.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得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 资产;

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 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7 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 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 商品、 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 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关联 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及其附属 企业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 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 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8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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