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5-06-27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五条 公司系由苏州市华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并通过发起设 立的方式设立,各发起人为原苏州市华达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股份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 认购股份(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 式 出资时间

1 姚雪根 45,000,000 90% 净资产 折股

2017 年3月31 日2俞梅娣 5,000,000 10% 净资产 折股

2017 年3月31 日 合计 50,000,000 100% --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0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5000 万股. 第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3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 《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 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该条第一款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该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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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第三方转让股份 时,其他股东不具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的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转让前,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 众转让股份;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后,应当在股东协 议转让股份后,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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