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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公司组织和行为, 根吨谢嗣窆埠凸痉ā (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和国家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函[1997]42 号文件批准 , 以募集方式设立 , 并於
1997 年11 月11 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27939873X7. 公司的发起人为深圳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中国精密机械进出口深 圳公司、骊山微电子公司、深圳市兆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南天集团有限公 司、陕西电信实业公司(原名 陕西顺达通信公司 ) 、中国移动通信第七研究 所(原名 邮电部第七研究所 ) 、吉林省邮电器材总公司、河北省邮电器材公 司. 第三条 公司於
1997 年10 月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简称 中国 证监会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5,000,000 股(包括向公 司职工发行 6,500,000 股公司职工股) .其中,58,500,000 人民币普通股於
1997 年11 月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 深交所 )上市,6,500,000 股公司职 工股经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批准於
1998 年5月22 日在深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中文名称: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ZTE CORPORATION
2 第五条 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全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 邮政编码:518057 电话号码:86-755-26770000 传真号码:86-755-26771009 第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五十年.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本章程即成为规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 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 有约束力;
前述人员均可以依菊鲁烫岢鲇牍臼乱擞泄氐娜髡. 股东可以依菊鲁唐鹚吖;
公司可以依菊鲁唐鹚吖啥⒍隆⒓嗍隆⒆懿煤推渌呒豆芾砣嗽;
股东可以依菊鲁唐鹚吖啥;
股东可以依 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执行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董事会根导 需要不时指定或确认之人士.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 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本章程、股东名册(正本或副本)、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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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采用先进而适用的科学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 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开发信息、通讯领域新产品,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立 足国内市场,面向国际市场,使产品在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具有竞争能力, 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者获得满意的回报.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经营围包括:生产程控交换系统、多媒体通讯系统、通讯传输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