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5-06-29
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2019-019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64 元?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19/5/29 - 2019/5/30 2019/5/3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9 年5月15 日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65,032,880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64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9,762,104.32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19/5/29 - 2019/5/30 2019/5/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 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2)本次利润分配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2. 自行发放对象 万丰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锦华、万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 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 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 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0.064 元;

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4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 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年)的,暂减 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于

2009 年1月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57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 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 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6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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