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 2015-06-29 |
600215 证券简称: 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 临2019-002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于
2019 年1月4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同意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现就《公司章程》的具体修 改情况公告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 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2 及股东权益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2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 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3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 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员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
(一)项、第
(二)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 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