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5-07-02 |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9月6日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7月4日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张广当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马琨、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天利热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明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钟勤勇、河南众硕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8月24 日下午,原告张广当应新乡市华菱物资有限公司委托,将被 告购买的钢材(角钢)运送到被告工厂,在卸车过程中吊起的角钢掉落,不慎造 成原告张广当右腿受伤, 双方就赔偿事议协商未果,原告张广当向延津县人民法 院提起了诉讼. 公告编号:2018-033
2018 年5月24 日,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726 民初
100 号判决书,判决情况详见
2018 年6月1日披露的《河南天利热工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码 2018-015) . 因原告与被告均不服上述判决, 双方分别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与被告的上诉请求分别如下: 原告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改判河南天利热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 部赔偿责任,赔偿上诉人 350,561.15 元;
2、本案
一、二审诉讼费由天利公司承 担. 被告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补偿张广当
5 万元;
2、本案诉讼 费由张广当负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8 年10 月23 日,公司收到了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 豫07 民终
3219 号民事判决书.因对判决结果有异议,公司准备申请再审,现正 与相关方进行协商.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 年10 月8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 (2018) 豫07 民终
321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6611 元,由上诉人张广当负担
3350 元,由上诉人河南天利 热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261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进行 沟通,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公告编号:2018-033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根据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公 司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豫07 民终
3219 号. 河南天利热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