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5-07-11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 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 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

4 担.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中油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 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 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 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 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 联系人:纪伟钰 联系

电话:010-59986652 传真:010-62094620 邮政编码:100007

5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徐晨涵、赵维、韩冰 联系

电话:010-60836701 传真:01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6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

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13中油02"兑付兑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13年3 月13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 登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 明书》.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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