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5-07-12 |
2016 年3月31 日,自营业务账户持有上海电力 300.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00001%;
融资融券账号持有发行人 5,400.00 股,占发行人 总股本的 0.0003%.其中,自营业务账户买卖的发行人股票系将其作为一揽子股 票组合用于沪深
300 股指期货对冲等产品的行为;
融资融券账号买卖的发行人股 票系为第三方出具股票供其卖出的行为. 3. 国泰君安买卖上海电力股票时,未知悉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或情况,国 泰君安也无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海电力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 交易的行为. 国泰君安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 本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
(二)朱桂萍买卖上海电力股票的情况 朱桂萍为江苏公司财务部主任陈俐之妻,自查期间买卖上海电力股票的情 况如下: 日期 买卖数量 买入(股) 卖出(股)
2016 年6月15 日400.00
2016 年7月4日400.00 合计 400.00 400.00
2016 年10 月26 日, 陈俐、 朱桂萍分别出具了 《关于买入公司股票的说明》 , 朱桂萍于
2016 年6月15 日买入、2016 年7月4日卖出公司股票时,未知悉本 次交易的任何信息或情况, 是其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信息及个人判断而进行,纯属 个人投资行为, 与本次交易没有关联关系,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2-3-6 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郑雅钦买卖上海电力股票的情况 郑雅钦为江苏公司分析评价部副主任于旭之妻,自查期间买卖上海电力股 票的情况如下: 日期 买卖数量 买入(股) 卖出(股)
2016 年7月6日2500.00
2016 年7月7日3100.00
2016 年7月8日400.00
2016 年7月15 日700.00
2016 年7月19 日4500.00
2016 年7月27 日14700.00 14800.00
2016 年7月28 日14700.00
2016 年7月29 日9100.00
2016 年8月3日9100.00
2016 年8月11 日600.00
2016 年8月15 日600.00
2016 年8月18 日4800.00
2016 年8月22 日23300.00
2016 年8月23 日13600.00 合计 77300.00 39200.00
2017 年6月26 日, 于旭、 郑雅钦分别出具了《关于买卖公司股票的说明》, 郑雅钦于上述时段买卖上海电力股票时,未知悉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或情况,是 其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信息及个人判断而进行,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没 有关联关系,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2-3-7 (本页无正文, 系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盖章 签字页)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林柏楠 承办律师: 贾向明 商娟2017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