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2015-07-12

9 排水设施 9.1 基本要求 9.1.1 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的区域,雨水和污水管道不应混接.不应将污水直接排入自然环境. 排水管管径应满足 GB 50014-2006(2016 年版) 中规定的排水功能要求. 9.1.2 雨水井应在路段的相对低点,并与路沿衔接平顺.交叉口应设双室雨水井或三室雨水井. 9.2 维护要求 9.2.1 管道畅通,无污水跑冒现象,管渠积泥深度应小于管内径或渠净高度的 1/5.雨水口和检查井 有沉泥漕的最大积泥深度为管底以下

50 mm;

雨水口和检查井无沉泥漕的最大积泥深度为雨水口管底以 上50 mm;

检查井与管道积泥深度相同. 9.2.2 闸(阀)门整洁、完好,启闭灵活,水泵运行正常.排水泵站设备保持完好,运行稳定. 9.2.3 下水道、井盖板破损缺失,应有安全警示或现场提示,24 h 内补装、更换到位.排水设施发生 堵塞、漫溢,应在接到报告

24 h 内疏通和抢修. 9.2.4 应有清掏、维修、更换、补缺记录. 9.2.5 闸、泵管理区应符合《南京市城市综合治理指导标准》的要求.

10 照明设施 10.1 基本要求 10.1.1 城市主要道路、 街巷应设置路灯照明装置, 景观灯光设施应按城市规划设置, 与城市景观协调. 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设施无损坏、断亮,功能照明装灯率≥99%,亮灯率≥99%,设施完好率≥97%. 10.1.2 灯具安装牢固可靠,控制箱有明显的安全标志,接地装置及各类门锁完好,同一条道路的路灯 灯杆、灯具、光源、安装要统

一、整齐、协调.路灯检查井应用统一标准的井框盖,且注有标识,井盖 与路面衔接平整. 10.1.3 城市照明应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形成光污染. 10.1.4 城市照明应节约能源,采用高效、节能、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灯杆、灯具、配电柜等照明 设备和器材应定期维护,并保持整洁、完好,确保正常运行. 10.2 维护要求 10.2.1 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不应存在安全隐患. 10.2.2 路灯灯杆、灯具、控制箱、检查井等设施应保持清洁,无锈蚀、无积尘、无污渍、无 三乱 现象.

11 燃气设施 11.1 基本要求

5 DB3201/T 296.1―2019 11.1.1 燃气场站(液化气供应站、小区气化站、加气站)、管道等燃气设施易燃易爆,应设置禁火标 志.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应损坏燃气设施,街道、社会 组织、物业均有协助管理的责任. 11.1.2 液化气供应站应公示营业执照、江苏省燃气供应许可证、营业时间、价格、安全防火制度、事 故应急处理预案、岗位职责、服务公开等制度;

须统一配置检测合格的复检秤、配置试漏工具;

站点内 清洁、整齐、钢瓶表面无污渍,空、实瓶分开码放整齐,不超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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