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5-07-18

2005 年原材料采购和石油产品销售年度上限预计将被超过.因此,本公司于

2005 年11 月修订了在原框架协议项下的原材料采购上限和石油产品销售上限,并在

2005 年11 月10 日发出公告和日期为

2005 年11 月11 日的致股东通函寻求当时的非关联股东批准经 修订的年度上限.本公司当时的非关联股东在

2005 年12 月30 日举行的本公司临时股 东大会上批准了经修订的上限. 由于原框架协议即将于

2007 年12 月31 日届满,为确保本公司的正常运作不受影响, 本公司今后拟继续进行同类型的交易,因此董事会建议与中石化股份及中石化集团订立 一系列新的框架协议.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在框架协议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必须经本公 司非关联股东批准.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在框架协议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亦须履行相 应的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公司将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向本公司的 H 股股东派发通 函,其中列明日常关联交易的详情,连同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日常关联交易的通知和代 表委任表格,并包括载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的函件;

此外本公司将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 尽快向国内股东发出通知.被视为在任何日常关联交易中拥有利益的本公司股东,即中 石化股份,须在有关的股东大会上放弃表决权.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ΟΟ七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07-12-13 -

3 - 1. 绪言 就本公司于

1993 年7月6日首次公开招股时的日常关联交易, 本公司已获香港联交所 授予免于严格遵守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的豁免. 香港联交所随后于

2000 年2月当中石化 集团(前身为直接持有本公司权益的主要股东)进行重大重组时确认,该等豁免于该 重组后仍然有效. 由于香港联交所其后对香港上市规则的修订,该等豁免不再有效,为继续进行该等日 常关联交易,本公司必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该等日 常关联交易必须经本公司非关联股东批准.本公司于

2005 年4月28 日与中石化集团 及中石化股份签订若干框架协议( 「原框架协议」 ) ,并在本公司

2005 年4月28 日的公 告和本公司

2005 年5月13 日的通函内披露了原框架协议的具体内容.本公司当时的 非关联股东在

2005 年6月28 日举行的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上批准了原框架协议项下 的日常关联交易,并规定在截至

2005 年、2006 年及

2007 年12 月31 日止的三年,与 日常关联交易有关的年度交易总额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年度上限.其后,由于当时国际 原油价格出乎意料地大幅上升,导致公开市场石油产品价格相应上升,在2005 年6月28 日批准的

2005 年原材料采购和石油产品销售年度上限预计将被超过.因此,本 公司于

2005 年11 月修订了在原框架协议项下的原材料采购上限和石油产品销售上限, 并在

2005 年11 月10 日发出公告和日期为

2005 年11 月11 日的致股东通函寻求当时 的非关联股东批准经修订的年度上限.本公司当时的非关联股东在

2005 年12 月30 日举行的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上批准了经修订的上限. 由于原框架协议即将于

2007 年12 月31 日届满,为确保本公司的正常运作不受影响, 本公司今后拟继续进行同类型的交易,因此董事会建议与中石化集团及中石化股份订 立一系列新的框架协议.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在框架协议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必须经 本公司非关联股东批准.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在框架协议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亦须 履行相应的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 于2007 年10 月19 日举行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董事会批准了各项日常关 联交易及批准执行有关的框架协议. 本公司已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就日常关联交易的条款以及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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