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5-07-18 |
4、基于上述原因及我们的独 立判断,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公司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认为: 本次反担保主要为公司支持上海融资
6 租赁公司业务发展, 满足其业务开展中的资金需求. 公司向同煤集团提供 反担保以平衡双方承担的风险, 属于公平的商业行为. 本次反担保风险处 于可控范围之内,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原 因及我们的判断,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与本次交易有利害关系的 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3.95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08%,其中: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3.95 亿元人民币.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
七、备查文件
1、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同煤集团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