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5-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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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 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 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还应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 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 易异常, 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立即予以 公告.
(六)现场参观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避 免参观人员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 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未经允许,禁止 参观人员拍照、录像.
(七)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咨询电话由熟悉公司 情况的专人负责, 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和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和了解情况.公司 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相关人员电子信箱和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八)其他方式.如媒体采访与报道、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邮寄资 料等.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工作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 董事会办公 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公告编号:2017-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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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九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对外发言人. 除得到明确授权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不得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 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项目投资等投资者所需 信息,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 准确、 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适时举办分析师说明会、 业绩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
接待投资者 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 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行业协会、 媒体以及其他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 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引导媒体对公司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在涉讼、重 大重组、 关键人员的变动、 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 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职能部门、 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员工特别 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 训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