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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年《广西政报》封底) 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一周年 方伟奇作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 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一九九年五 月十一日第五十九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 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年六月七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 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 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 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 据,教育费附加率为 2%,分别与产品税、增 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 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 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二、第四条修改为: 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系统、中国 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 司的教育费附加随同营业税上缴中央财政 外,其余单位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均就地 上缴地方财政.
三、第五条修改为: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 项资金,根据 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 平衡 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预算内教育事 业费逐步增长,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 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四、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 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 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随同营业税上缴的教 育费附加,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年度提出分 配方案,商财政部同意后,用于基础教育的 薄弱环节. 本决定自一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 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修改前的条 文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 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 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 1%,分别与产 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 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第四条 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 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保险总公司等汇总缴 纳营业税的单位集中向指定的银行缴款外, 其余的单位和个人,向其所在地银行缴款. 第五条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 收,各级银行要为同级教育部门设立教有费 附加专户.
2 第八条 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专 项资金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 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 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 福利和发放奖金. 铁道、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保险总公 司等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集中缴纳的教育 费附加,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年度提出分配 方案,商财政部同意后,用于基础教育的薄 弱环节. 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归当地 安排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各地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际情况,适当提取一部 分数额,用于地区之间的调剂、平衡. 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购销工作的决定 一九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国发〔1990〕44 号 粮食问题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做好粮食 工作,把农民需要出售的余粮收购起来,对 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粮食生产积极性,支持农 业生产的发展至关重要.国家掌握足够的粮 食,保证各方面的需要,是保持社会政治安 定, 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 为了进一步加强粮食购销工作,特作如下决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