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5-07-26

3 附件 完善管理局职能 条次 建议修正案

4 在第(1)(b)款后,加入 ― "(bb) 就批租地区上各艺术文化场馆及展览中心 的设计进行公开设计比赛,以选取最适合的设计.".

4 删去第(2)款而代以 ― "(2) 管理局须以旨在达致以下目标的方式,执 行它在第(1)款下的职能 ― (a) 促进香港长远发展为国际艺术文化大都 会;

(b) 维护及鼓励艺术及文化表达自由及创作 自由;

(c) 提升及推展在各类艺术及文化方面的卓 越表现、创新、创造力及多样化;

(d) 提升对种类广泛而多元化的艺术及文化 的欣赏;

(e) 发展各类艺术及文化的新作品及实验作 品;

(f) 发掘及培育本地艺术文化界人才(包括本 地艺术文化工作者)、本地艺术文化团体 及与艺术文化有关的本地从业员;

(g) 鼓励本地社会更广泛地参与各类艺术及 文化;

(h) 向本地社会推广及提供艺术文化教育;

(i) 促进文化及创意产业的发展;

(j) 促进并加强中国内地、香港与任何其他 地方之间的文化交流及合作;

(k) 促进并加强任何政府或非政府的团体或 组织与香港及香港以外的艺术文化提供 者之间的合作;

(l) 鼓励社会各界包括商界及企业支持及赞

4 助各类艺术及文化;

(m)向或协助向公众提供位於批租地区内的 便於前往而又不收费的休憩用地;

及(n) 强化香港作为游客目的地的地位.". 加强管理局向公众问责及公众参与 条次 建议修正案 6(3) 删去第(3)款而代以 ― "(3) 在不抵触第 6(12)条下,董事局由以下成员组 成―― (a) 可由公职人员或并非公职人员的人士 出任的主席;

(b) 行政总裁;

(c) 在不抵触第 6(10)条下,不少於

9 名及 不多於

15 名并非公职人员的其他成 员,包括 ― (i) 最少

5 名属行政长官认为 是对艺术文化活动有深厚 知识、丰富经验或广泛阅 历或於艺术文化界内有良 好声望的成员;

(ii) 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的 人士

2 名;

及(iii) 获行政长官认为因具备 管理、工程、规划、测量、 园境、建筑、会计、财务、 资讯科技、教育、法律或 社区服务方面的经验,或 因具备专业经验或其他经 验,而属适宜委任的其他 成员;

及(d )

3 名属公职人员的其他成员.".

5 6(5) 删去第(5)款而代以 ― "(5) 所有董事(行政总裁及根 6(3)(c)(ii)条产生的成 员除外)均须由行政长官委任.". 6(9) 删去第(9)款而代以 ― "(9) 凡因董事局的成员职位有任何变动 , 或任何董事的 身分有任何更改,而令第(3)款的规定未获遵从, 行政长官或立法会议员须在合理切实可行围 内,尽快作出所需的委任或选举(视乎情况而 定) ,以确保该等规定获遵从.". 新条文 加入 ― "(12) 在董事局成立

3 年之后,根 6(3)(c)条产 生的成员中,其中最少

2 名成员(根 6(3)(c)(ii)条产生的成员除外) 须由行政长官以 选举方法产生,而有关的选举程序须容许各使 用西九文化区的持份者有机会符合资格投票. (13) 第(12)款所指的选举方法须以附属法例藉宪 报订明. ". 8(2) 删去第(2)款而代以 ― "(2) 审计委员会的职能是―― (a) 考虑关乎管理局财政事务的事宜 , 及在 该委员会认为属必需或适宜的情况下 进行审计 (不论是一般审计或就特定 事宜进行审计);

(b) 於2015 年,就管理局的财政事宜进行 及完成财务检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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