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5-07-26 |
背景2. 香港法例第
313 章《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40 条和第
548 章《商船(本地船 只)条例》第41 条规定,除非获得处长书面允许,否则不得为船只进行任何修理.处长 发出的标准书面许可已附有一项条件,指明在特定空间内进行动火工程,必须得处长根 据香港法例第
295 章而认可的人签发"气体清除证明书"证明安全方可. 3. 目前名单上共有十名由处长根据香港法例第295C章第21条认可, 可以签发 "气 体清除证明书"的人(简称"认可人士" ) .名单上昀早一位"认可人士"是在
1976 被 认可的,而继
1996 之后,到2009 年9月才再有一名新的"认可人士"被认可. 4. 船舶维修业界曾投诉,在市场上活跃的"认可人士"人数不足.这情况已经 做成了一些船只维修期的耽误.船舶维修业界要求增加"认可人士"的人数. 5. 业界普遍认为,有意取得"认可人士"资格的人,要乎合海事处的相关培训 规定,面对昀大的障碍是缺乏培训的机会.视乎有意取得"认可人士"资格者的相关工 作经验,该人须在一名"认可人士"督导下,完成十二次或二十四次完整的气体清除证 明工作.该人顺利完成所需的气体清除证明工作后,可参加本处的考试,如考试合格, 可被处长认可成为"认可人士" .大家普遍同意,很难找到"认可人士"愿意协助准备 入行者,去完成所需的气体清除证明工作. 拟议措施 6. 为了缓和因"认可人士"短缺所造成的问题,并理解到新入行者进入市场主 要的障碍是缺乏提供给他们培训的机会;
本处建议修订"认可人士"的认可规定.经修 订的认可规定,详情在附录甲,题为《给申请认可成为签发"气体清除证明书"认可人 -
1 - 士的指引》 (以下简称" 《指引》 " )一文说明.建议的修订内容和变动的原因?附?乙所 载?表. 7. 必须强调的是, 《指引》第5段所建议的培训安排,是为新入行者提供另一培 训途径,以取得乎合规定的培训.本处联同新入行者,所提供的气体清除证明服务,完 全是为培训目的,本处并没有打算,将气体清除证明服务作为标准的服务向业界提供. 谘询8. 《指引》曾在船上工程安全小组委员会上讨论,并于
2009 年7月28 日小组委 员会第
5 次会议上获得通过.现职认可人士也曾被征询意见,他们的意见已酌情纳入于 《指引》中. 建议9. 现建议委员通过载于附录甲的《指引》 . 香港政府海事处 船舶事务科
2009 年10 月-2-附?甲 给申请认可成为签发"气体清除证明书"认可人士的指引 下列指引说明,如何获得海事处处长(简称"处长" ) ,根据香港特区法例第 295C 章《危 险品(船运)规例》第21 条的规定,认可或更新,可以签发气体清除证明书的人的资 格.获此认可的人,以下称为"认可人士" . 2. 由〔指定日期起〕起,向处长申请认可成为"认可人士" ,必须符合下列各条件: (a) 持有认可学历或专业资格(第3段) ;
(b) 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第4段) ;
(c) 已经完成了相关培训的要求(第5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