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5-07-26 |
及(d) 通过海事处的考试(第6段) . 3. 可接受学历或专业资格 (a) 处长认可的:相关工程学(即化工、轮机或机械)或航海科学的学位、高级文 凭、高级证书、普通文凭、普通证书;
或(b) 处长认可的:二级或更高级的甲板高级船员或轮机师合格证书或执照;
或(c) 香港工程师学会相关专业界别(即燃气或化工)的仲会员. 4. 相关工作经验 以下各项,均为认可的相关工作经验: (a) 不少于十二(12)个月,在油轮(石油,天然气,化学品)上服务的航海经验, 并且对气体清除工作负有督导的责任. (b) 不少于十二(12)个月,在油码头或岸上储油设施的操作经验,并且对气体清 除工作负有督导的责任. 以下工作经验,加上指定的培训均被认可: (c) 不少于十二(12)个月航海经验(但不符合(a)段的要求) ,并且已成功完成海 事训练学院提供的 "油轮知识课程" (简称 "海事训练学院课程" ) 或符合 《STCW 公约》 ,为取得处长认可的"危险货物批注"(石油、液化石油气或液体化学品) 的专门培训课程(简称"STCW 公约课程" ) . (d) 不少于三(3)年,在船厂或船坞的船上气体清除工作经验,并且担任督导职 位;
并成功完成海事训练学院课程或 STCW 公约课程. 〔注:认可人士如果是 进行气体清除工作的船厂或船坞的雇员, 他必须隶属于船只修理生产作业部门 -
1 - 附?甲 以外的一个独立自主单位. 〕 5. 相关培训 申请人须提交证明文件,证明曾在一位或多位"认可人士"督导下,进行不少于如 下指定次数的完整气体清除证明工作: (a) 拥有第 4(a)或第 4(b)段的工作经验D在之前的九(9)个月内,十二(12)次;
(b) 拥有第 4(c)或第 4(d)段的工作经验D在之前的十八 (18) 个月内, 二十四 (24) 次;
(c) 拥有第 4(c)段的工作经验,其中包括六个月或以上在油轮上服务D在之前的 九(9)个月内,十二(12)次. 气体清除证明工作应涵盖,包括油轮(石油、天然气或化学品) ,的各种类型船舶. 申请人需负责安排自己的培训.如在寻求"认可人士"的督导上,确实遇到困难, 申请人可考虑寻求处长协助,以替代性安排完成所需培训. 6. 考试 申请人在参加考试前, 必须已完成第 2( a)段和 2(b)段的要求. 考试将大约为时一 (1) 小时,由一个处长任命的评核小组进行.考试将在三个主要领域:即应用科学、船 舶设计和建造、安全作业和设备,来考核申请人的能力. (a) 应用科学 z 石油和其蒸馏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 z 饱和蒸气压. z 饱和蒸气压/温度关系. z 沸点. z 压力对沸点温度的影响. z 闪点. z 可燃范围可燃上限和可燃下限. z 闪点和可燃下限的关系. z 易燃,可燃液体. z 火警,爆炸. z 燃点源. z 可燃性和爆炸危害. z 气体置换惰性化及气体清除;
稀释和置换方法的特性. (b) 船舶设计和相关结构 z 一般船舶设计的考虑. z 舱室与舱房布置. z 泵房及其通风. -
2 - 附?甲 z 惰性气体系统和安全考虑. (c) 安全措施及设备 z 使用便携式检测仪器. z 可燃气体和氧气检测仪的功能,解读,和校准. z 进入舱室和有气体危害空间的程序和预防措施. z 进入密闭空间的许可证和检查清单. z 人员安全装备自携式呼吸器(SCBA) ,救援和复苏设备. 7. 资格更新 (a) 认可资格的有效期为五(5)年,以后每五(5)年须更新认可资格. (b) 有关的"认可人士"须提供证据,证明他/她在之前的五年(5)期间,进行 了至少十二(12)次完整的气体清除证明工作(昀近一年昀少三(3)次) ,否 则其资格更新不会被考虑. 8. 申请,查询和收费 所有申请审批成为"认可人士"的申请,应交给海事处海事工业安全组,地址在香 港中环统一码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