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5-07-26 |
第一条 用气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气地址为 . (用气人燃气用具所在地的地址、用气贮气 设施所在地的地址、燃气供应站的地址等) .
(二)用气种类为 .
(三)用气性质为 .
(四)用气数量 1.用气量: 立方米/年(吨/年) ;
立方米/月(吨/月) 立方 米/日(吨/日) . 2.用气调峰的约定: 第二条 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供气方式 1.供气人通过管道输送方式;
瓶组供气方式;
瓶装供气方式;
或者 设施,向 用气人供气. 2.燃气供应时间约定:24 小时连续供气;
自 时起至 时止;
或者.
(二)供气质量 1.供气人所供气质应当执行"天燃气―Sy7514";
"人工煤气―GB13612" ;
"液化 气―GB11174"标准. 2.根据用气人用气性质,双方约定执行下列质量指标: 3.供气人保证在 前气压大于等于 千(兆)帕. 第三条 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费结算方式
(一)供气人依据用气人的用气性质和种类,按照 政府 (部门)批准的燃 气价格;
天燃气 元/立方米;
人工煤气 元/立方米;
液化石油气 元/ 吨(元/立方米)收取燃气费. 在合同有限内,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方式 1.供用燃气的计量器具为:燃气计量表;
IC 卡燃气计量;
衡;
或者 . 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可. 2.供用燃气的计量 供、用气双方以管道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结算;
瓶装燃气以供气人供应站检 定计量为依据结算;
或者以 为依据结算. 3.结算方式 用气人于每月 日前采取:通过银行方式交费;
到供气人供应站交费;
采取 方式交费;
供气人到用气场所收费. 第四条 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
(二)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人负责维护管理;
产权分界 点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气人维护管 理. 第五条 供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用气人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 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人采取有效方式保证用气.
(二) 监督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用气人超量、 超使用范围用气.
(三) 用气人逾期不交燃气费,供气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人收取滞纳金.
(四) 用气人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 者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燃气费的,供气人有权中断供气.
(五) 供气人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 临时检修、 依法限气或者用气人违法用气等原因, 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
72 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气人.因不可抗力原因 中断供气时,供气人应及时抢修,并在
24 小时内通知用气人.
(六) 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气人供气. 第六条 用气人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