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5-07-26 |
(一) 监督供气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向用气人提供燃气.
(二) 有权要求供气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三) 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人提供(有偿、无偿) 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
(四) 按照合同约定交燃气费.
(五) 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
(六) 未经供气人许可,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更动、损害供 气人的 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气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气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向用水人供气的,应当向用气人支付用正常用气量燃气费 百分之 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气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气、气压降低、质量事故,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 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供气人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人,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人受到损失的,供气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二)用气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气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燃气,应当向用气人支付百分之 的违约金. 2.用气人未按期交燃气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 3.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用气,给供气人造成损失的,用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从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 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 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供气人:用气人: (盖章)盖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