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5-07-27 |
1 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防城港市水利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
148 号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
2 楼水利 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夏季工作日(5 月1日-10 月31 日) :9:00-12:00 13:30-16:30 冬季工作日(11 月1日-4 月30 日) :9:00-12:00 13:00-16: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0-2881345 监督电话 0770-2883116
1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 年6月29 日公布,2010 年12 月25 日修订通过,自2011 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 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 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 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 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 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 主管部门制定.
13 实施对象 本市辖区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 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 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县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桂 财税〔2016〕37 号)第六条规定: 县级(包括县级市、城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本行政 区域内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含国家、自治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
生产建设项目跨县的,由生产建设 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16 行使内容 县级(包括县级市、城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本行政 区域内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含国家、自治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
生产建设项目跨县的,由生产建设 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17 通办范围 无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无 承诺办结 时限 无19 实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 年6月29 日公布,2010 年12 月25 日修订通过,自2011 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 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 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 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 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 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 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