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5-07-27 |
20 申请材料 无.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 环节名称 无. 务)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 及标准 无.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1.
24 数量限制
(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 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在 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 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 挖砂、采石量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 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 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 收费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 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价 费〔2017〕37 号)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按下 列规定执行: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 每平方米 1.1 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 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 面积每平方米 1.1 元一次性计征;
开采期间,石油、天然 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 0.5 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 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 面积按不超过
2000 平方米计算;
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 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
400 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 年收费
1 元.
(三)取土、 挖砂(河道采砂除外)、 采石以及烧制砖、 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 米1元计征(不足
1 立方米的按
1 立方米计).对缴纳义 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 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 照每立方米
1 元计征(不足
1 立方米的按
1 立方米计).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不再重复计征. 收费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 实施办法》(桂财税〔2016〕37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 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 费〔2017〕37 号)
26 结果名称 国家统一征收票据
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
2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业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 及注意事 项1.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 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价费〔2017〕37 号)规定征收. 2.有不需要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情形吗? 有.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桂 财税〔2016〕37 号)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征水土保持补 偿费:
(一) 建设幼儿院、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医院等公益 性工程项目的;
(二) 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新自用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