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 2015-07-28 |
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常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临时赴境外旅行、 并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 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 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 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 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下简称 《伤残评定标准》 )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 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 伤残保险金.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