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5-07-29 |
1 - 目录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 -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12 -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14 - 附加公共客运交通意外身故双倍赔偿保险条款.16 - 附加个人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8 - 附加个人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2 - 附加个人交通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24 - -
2 -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一周岁至七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同一顺序的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 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 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 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 险人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身 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61周岁至70周岁 的被保险人,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的50%给付身故保险金) , -
3 -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 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款第二项、第三项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 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 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简称《给付表一》 )所列残 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 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 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较高 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 《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 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