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5-07-29 |
5 -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 其身故保险金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限额. 若保险金额超过监管规定的限额且发生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责任, 保险人按 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 对超过监管规定部分的保额所对应的保费做退保 处理. 本合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 投保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纳保 险费.保险期间不满一年的,保险人将按照短期收费比例收取保险费.费率及短期收费比例 见《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 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 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 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第十七条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 保险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人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 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 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达成给付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 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 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 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
6 -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