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 2015-08-02 |
(五)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 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辅助服务交易,签订和履行辅助服务 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调度指令和合 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辅助服
4 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 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 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 供电服务;
(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 金与附加等;
(六)预测并确定优先购电用户的电量需求,执行厂网 间优先发电等合同;
(七)按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 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 同和购售电合同;
(八)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各类交易,负责交易平台建设与运维;
(二)拟定相应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三)编制交易计划;
(四)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5
(五)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电量 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及相关服务;
(六)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七)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
(八)配合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 门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九)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安全校核;
(二)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 确保电网安全;
(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 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 行(因电力调度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 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所在电网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三条 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 企业以及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 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 (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 、
6 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以参与相应电力交易. 第十四条 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1.依法取得核准和备案文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 电类);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规定的环保设施正常投运 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
3.并网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 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 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后,可作为合格的市场主 体参与市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