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5-08-03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9.00 元(含税) ;

每手

12 中油

03 (122211)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50.40 元(含税) .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 QFII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 税发[2009]3 号)等规定,QFII 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 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至

2013 年11 月2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

12 中油

01 、

12 中油

02 和

12 中油

03 的QFII 最晚于

2013 年11 月29 日前(含当 日)填写本公告所附表格并传真至本公司处,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联系 人处.联系人信息如下: 联系人:吴新友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

9 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部

电话:010-59982171 传真:010-62099420 (2)请上述 QFII 于2013 年11 月29 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 司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 中国石油

2012 年公司债纳税款 ,由本公司向税务 机关代为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联系人确认.本公司银行账 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营业部 账户号码:11-190201040001632 账户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汇入行人行支付系统号:103100019027 (3)如上述 QFII 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请于

2013 年11 月29 日前(含当日) ,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相关 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 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 纳税依据) ,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 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 再安排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所有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 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4)如上述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 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 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

9 号 联系人:廖渝、吴新友

电话:010-59982171 传真:010-62099420

2、牵头主承销商、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白雯萱、孙洛

电话:010-

60833520、010-60833562 传真:010-60833504

3、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联系人:涂文海、钱叶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4、主承销商: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2层217 室 联系人:王富利、葛长征

电话:010-

66568063、010-66568161 传真:010-66568704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

12 中油

01 、

12 中油

02 和

12 中油

03 兑付 兑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

2012 年11 月20 日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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