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5-08-03 |
(一) NCFE-RZXZ-14:
2018 4 为简化认证流程,提高认证时效,建议认证委托人在提出认证委托前, 直接进行型式试验, 产品经型式试验合格后提出认证委托并签订认证合同. 6.1.2 委托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按工程中心的要求提供有关认证委托资料和技术材料 (见附件 2). 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工程中心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认证资料进行管理、保存,并负有保密 的义务. 6.1.3 不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有关规定的;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不能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组织 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境外企业需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或营业执照 (三证合一);
(3)以ODM 生产方式的委托认证;
(4)对同一单元产品重复认证或命名、型号规格等形式不同,但实质为 同一单元产品的重复认证;
(5)以OEM 生产方式提出委托认证,其生产企业为 D 类生产企业;
(6) 不应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委托的其他情况. 6.2 型式试验 6.2.1 型式试验合同 认证委托人自行选择指定实验室委托型式试验,指定实验室应与认证 委托人签订型式试验合同.型式试验合同包括型式试验的样品要求和数量、 检测标准和检测项目等,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指定实验室应有效落实国家认监委合理利用工厂检测资源的有关要 求,当认证委托人具备规定的条件时,应积极采用工厂检测资源开展相关 工作. 6.2.2 样品要求 通常情况下,认证委托人按指定实验室的规定准备样品. 试验样品应是在申请认证的生产企业内按正常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 不得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用于试验,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 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 指定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样品真实 消防给水设备产品
(一) NCFE-RZXZ-14:
2018 5 性有疑义且认证委托人不能合理解释的,指定实验室应终止型式试验. 6.2.3 样品数量 型式试验样品数量按附件
3 要求执行. 6.2.4 试验项目 主型产品的试验项目应为该产品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试验项目,分型 产品的试验项目应根据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的差别确定,具体试验项目按 附件
3 要求执行. 6.2.5 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应由指定实验室完成.指定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 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 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型式试验完成后,指定实验室应 按有关规定处置试验样品和相关资料. 6.2.6 型式试验报告 工程中心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见附件 7). 指定实验室应按统一格式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应包含对 申请认证委托产品相关信息的描述.指定实验室及其相关人员应对其出具 的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及检测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型式试验结束后,指定实验室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告知认证委托人试验 结果.认证委托人对试验结果无异议的,指定实验室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 工程中心、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委托人对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
15 天内向指定实验室提出,指 定实验室按有关规定处理. 6.3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 6.3.1 检查依据 按《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GA 1035),《消防产品一致性 检查要求》(GA 1061)规定执行(有关原则要求见附件 5). 6.3.2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一般包括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及后续活动等,按本实施细则 规定,也可为文件审查及后续活动. 当认证产品的制造涉及多个场所时,现场检查的场所界限应至少包括 例行检验、加施产品铭牌和 CCC 标志环节所在场所,还应到其余场所(如 关键工序)进一步检查. 6.3.2.1 文件审查 现场检查前,检查组长应按工厂检查准则及工程中心制定的作业指导 消防给水设备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