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5-08-07 |
2005 年2月5日中 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 年4月7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00 五年三月七日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及时掌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有效预防各类民用航空事故, 控制和消除 航空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飞 行事故) 、民用航空地面事故(以下简称航空地面事故) 、民用 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 (以下简称飞行事故征候) 和其他不安全 事件的信息管理.航空安全举报事件(以下简称举报事件)信 息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与飞行事故、 航空地面事故、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有关的信息. 飞行事故的定义和等级分类, 按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 级》国家标准 GB14648-93 执行. 航空地面事故的定义和标准, 按 《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 国家标准 GB18432-2001 执行. 飞行事故征候的定义、分类和标准,按《民用航空器飞行 事故征候》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2001-2004 执行. 其他不安全事件是指航空器运行中发生航空器损坏、 设施 设备损坏、 人员受伤或者是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 但其程 度未构成飞行事故征候或航空地面事故的事件. 以上国家、行业标准若被修订、代替,以最新版本为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航空安全举报事件是指向中国民用航 空总局 (以下简称民航总局) 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举报的与航空 安全有关的事件.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航空安全信息系统是指专门用于民用 航空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和管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事发相关单位是指航空器运营人及事 发地的运行保证部门. 第七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的原则.民航总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行业航空安全信息工 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信 息工作. 第八条 民航总局负责组织建立航空安全信息系统,实现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共享. 第九条 民航总局鼓励和支持开展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 集、 报告和分析应用的技术研究, 对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或谎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第二章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报告 第十一条 飞行事故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飞行事故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民航总 局和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
在事故发生后
12 小时内, 事发单位应当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 民用航 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 (附录一) . 事发地民航地区管 理局应当在事发后
24 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 总局. 事发单位不能因为信息不全而推迟上报民用航空飞行不 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
在上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 告表后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