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5-08-16 |
1 C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MINGLUN GROUP (HONG KONG) LIMITED 明伦集团( 香港)有 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成交量的不寻常波动董事会注意到本公司股份昨日成交量增加,兹声明除下文披露者外,董事会并不知悉导致上述波动之任何原因. 董事会欣然宣布,本公司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与达州市政府就达州项目订立意向书.达州市政府为独立第三方,与本公司任何董事、行政总裁及主要股东及或任何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 定义见上市规则)概 无关连. 意向书为并无法律约束力之文件.订约双方预期,双方预计於彼此协定之稍后日期签订正式协议( 本公司未能确定此日期,惟预期为明年内),当 中将会厘定达州项目之一般条款. 倘签订有关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公布交易,本公司将於签订正式协议时遵照上市规则第14章之规定,并另行刊发公布,披露有关协议详情. 由於达州项目可能付诸实行,亦有可能告吹,本公司股东及公众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切记审慎行事. 应本公司之要求,股份已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起在联交所暂停买卖,以待发出本公布.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起恢复在联交所买卖股份. 绪言董事会欣然宣布,本公司已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与独立第三方达州市政府就达州项目订立意向书.达州市政府与本公司任何董事、行政总裁及主要股东及或任何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 定义见上市规则)概 无关连. C
2 C 意向书日期: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订约方: (i) 达州市政府(ii) 本公司订约各方之贡献兹建议本公司将於达州项目中投资100,000,000美元( 约相当於780,000,000港元).预 期100,000,000美元将分两期投资.首期投资将为60,000,000美元,第二期投资将为40,000,000 美元,尚未订出两期投资之付款期限.本公司仍未厘定确实方法筹集100,000,000美元.本公司相信会有各种不同方法筹集100,000,000美元,当中包括向银行取得贷款;
邀请外间投资者;
发行股份以筹集资金或同时使用上述任何方法.本公司将参考当时之营运资金需求及资金成本,以厘定合适之融资方法. 达州市政府预期不会向达州项目注入任何金额.然而,达州市政府建议其作出贡献之方式为( 其中包括):就 达州项目之法规要求(如环保、城市规划、商业登记及税务规定)联系中国其他政府部门;
就甲醇产品之铁路运输联系中国有关铁路部门;
并联系中国有关税务部门,以确保达州项目可获得税务优惠待遇. 订约各方仍未确实决定以任何投资工具进行达州项目,而组成合资企业为其中一个可能性. 达州项目其他详情预计於中国兴建一幢生产甲醇产品之厂房.该厂房将利用天然气作为生产甲醇产品之原料( 向当地供应商采购).达 州项目拟於每年生产400,000吨甲醇,产品拟於中国内销. 订立意向书之理由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主要业务为分销聚氨酯物料及产销聚氨酯发泡及PU发泡产品. 本公司之业务策略向为作出具有盈利潜力之投资,令本集团得以扩展现有业务及扩阔业务围.董事会认为,达州项目乃本公司多元化拓展至中国天然气业务之良机,且相信此项业务极具发展空间及盈利潜力,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利益. 一般事项意向书为并无法律约束力之文件,且尚未落实任何条款,而有关意向书之磋商自上周六( 即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展 开.预期双方将於彼此协定之稍后日期签订正式协议( 本公司未能确定此日期,惟预期为明年内),正 式协议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之协议.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