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5-08-22 |
2 第三条 保险期间
2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2 第五条 犹豫期
2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2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
2 第七条 保险责任
2 第八条 责任免除
3 第三部分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4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4 第十条 申请资料
4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给付
5 第十二条 诉讼时效
5 第四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5 第十三条 保险费的交纳
5 第五部分 ・・・・・・现金价值权益・5 第十四条 现金价值
5 第十五条 减额交清
5 第六部分 ・・・・・・合同效力的终止・5 第十六条 您主动解除合同的权利・6 第十七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6 第七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6 第十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 第十九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 第二十条 未还款项
6 第八部分 ・・・・・・释义・6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北大方正人寿[2016]疾病保险
004 号第2页共12 页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须经我们在保险单或批注中注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但不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 合同的构成部分,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为 ACR.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天至五十周岁 释义
1 第三条 保险期间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我们同意承保、签发正式保险合同并收到您交付的首期保险费的条件下,我们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 合同生效日 释义
2 第五条 犹豫期 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附加合同约定情形发生时终止.如果我们已经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合 同,但因为您的原因导致我们未能在和您约定的时间内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自始不生效,我们自 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您应当将我们签发的保险合同返还给我们. 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我们给予您十日的犹豫期(通过银行投保的,犹豫期为十五日) ,以便 您在此期间浏览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确定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犹豫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的申请, 同时提供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退还本附加合同及首期保险费发票原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 无息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我们的体检,体检费用须自行承担.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因本附加合同其 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恶性肿瘤保险金和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的等待期是指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 (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天)的期间.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发病 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