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5-08-24 |
4 ―
第五章 作业装备管理 第十一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实行统一订购制度.作业 用高炮和火箭发射装置应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程序统 一组织向军队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指定的生产企业购买,并按 有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作业用人雨弹、火箭弹、烟弹、烟管等催化弹药 ( 简称 作业弹药 )的购置,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 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应建立高炮、火箭发射装 置履历书,其格式及填写内容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制定. 禁止非法倒买、倒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和弹药.因作业 工作需要确需进行调配的,应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应按照高炮和火箭发射装 置维护保养规定,对高炮、火箭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进行严 格检查、保养和维护,确保高炮、火箭发射装置始终处于正常状 态. 第十五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高炮、火箭发射装置实行合 格证书制度.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每年定期组织对全区所有的高 炮、火箭发射装置进行年检.对年检不合格的高炮、火箭发射装 置经维修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按规定程序予以报 废处理.严禁使用不合格的高炮、火箭发射装置进行人工影响天 ―
5 ― 气作业.
第六章 作业弹药管理 第十六条 装运作业弹药应持有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由专车运输,并指定专人负责押 运、装卸、运输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等工作.作业弹药的装运应 按技术规定操作,运输途中应有遮盖,并采取防雷、防静电、防雨、防晒等措施,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 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禁止与汽油、雷管、火帽、炸药等易燃 易爆物品混装运输并严禁烟火. 第十七条 存放高炮、火箭的作业站点必须建设专用库房. 作业弹药必须存放于弹药库中,禁止与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共同存放.作业装备应由专人负责管理,要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登 记制度.作业弹药的发放、回收都应检查登记,做到批次、数量、型号、年代清楚、账物相符. 第十八条 在非作业期间,作业弹药应当由县级以上气象主 管机构统一组织清点回收,由当地人民武装部门协助存储,作业 站点禁止存放.对于自建仓库保管的,应经当地公安机关验收认 可.高炮、火箭发射架必须入库封存,关键部件要拆卸交专人保 管. 第十九条 使用作业弹药要贯彻 用旧存新、用零存整 的 原则.严禁使用未获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许可使用的或超过保 ―
6 ― 存期的人雨弹、火箭弹.
第七章 安全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 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本地人工影响 天气工作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构应经常组织安 全检查工作,规范检查内容 ( 包括学习教育、规章制度、操作流 程、装备及弹药管理等情况) ,制定检查提纲.对检查中发现的 问题,应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依据国务院 《 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制定本单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 全事故处理预案.发生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事件时,应在当地 政府的领导下,按要求及时处置、上报,不得拖延、谎报和隐瞒 不报.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 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