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5-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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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设计,对运输第
7 类物质而言,系指对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 低弥散放射性物质、包件或容器等的说明,使之能够充分识别这类物 项.这些资料可以包括技术规格书、工程图纸、证明符合规章要求的 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
独家使用,对运输第
7 类物质而言,系指由单个发货人独自使 用一件运输工具或一个大型货物集装箱,并在所有起运地、中途和终 点,遵照发货人或收货人的指示进行装卸;
最大正常工作压力,对运输第
7 类物质而言,系指温度和太阳 辐照条件相当于运输过程中在不通风、无辅助系统进行外部冷却或不 进行操作控制的环境条件下,装载系统内部在一年期间可能产生的高 于平均海平面大气压的最大压力;
辐射水平,对运输第
7 类物质而言,系指以 mSv/h 为单位的相 当剂量率;
放射性内装物,对运输第
7 类物质而言,系指容器内的放射性 物质以及任何被污染或活化的固体、液体和气体;
包件、外包装或货物集装箱、或无包装的 LSA-I 或SCO-I 的运 输指数(TI),对运输第
7 类物质而言,系指用于控制辐射照射的一个 数字;
. 第1.4 章表1.4.1 第1类新增加一行,第4行,第1.4 项,如下: 第1类,第1.4 项联合国编号0104, 0237, 0255, 0267, 0289, 0361, 0365, 0366, 0440, 0441, 0455,
0456 和0500 . 第5.1 项: 第二条修改如下: 第5.1 项 散装无机高氯酸盐、硝酸铵、硝酸铵化肥和硝酸铵乳胶、 悬浮剂或凝胶 . ST/SG/AC.10/34/Add.1 page
5 第1.5 章 新增加第 1.5 章如下: 第1.5 章 关于第
7 类的一般规定 1.5.1 范围和适用 1.5.1.1 本规章范本制定的安全标准,把与放射性物质运输有关的人员、财产 和环境受到的辐射危害、临界危害和热危害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本规章采用了国际 原子能机构的《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 (2005 年版),安全标准丛书 No. TS-R-1, 原子能机构,维也纳(2005 年).关于 TS-R-1 的说明材料,载于 原子能机构放射性 物质安全运输条例(1996 年版
1 )咨询资料 ,安全标准丛书 No.ST-G-1.1 (ST-2), 原子能机构,维也纳. 1.5.1.2 本规章的宗旨,是在放射性物质的运输过程总,保护人员、财产和环 境免受辐射的影响.实现此项保护要求: (a) 约束放射性内装物;
(b) 控制外部辐射水平;
(c) 防止临界状态;
和(d) 防止由热引起的损害. 满足上述要求,首先,按等级规定包件和运输工具内装物的限值,并根据放射 性内装物的危害情况,规定适用于包件设计的性能标准.其次,对包件的设计和操 作,以及容器的维修规定要求,包括考虑放射性内装物的性质.最后,要求实施行 政控制,包括必要时由主管当局批准. 1.5.1.3 本规章适用于放射性物质的陆路、水路或空中一切方式的运输,包括 伴随使用放射性物质的运输.运输包括与放射性物质搬运有关的和搬运中所涉的所 有作业和条件;
这些作业包括容器的设计、制造、保养和修理,以及放射性物质货
1 原子能机构可能在2007 年出版修订版. ST/SG/AC.10/34/Add.1 page
6 载和包件的准备、托运、装载、运输(包括转运存放)、卸载和最终目的地的接收. 本规章对性能标准采用了分级的办法,将严重性分为三大等级: (a) 例行运输条件(无偶然事件);
(b) 正常运输条件(小事件);
(c) 事故运输条件. 1.5.1.4 本规章范本不适用于: (a) 成为运输手段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放射性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