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9-07-31 |
一、根据《报告表》内容和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 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 角度出发, 同意将原环评审批的两台 4t/h 燃煤链条锅炉进行淘汰, 改成
2 台10t/h 生物质燃料炉(1 备1用), 燃料为成型生物质燃料.
本次锅炉改造提升过程不改变整体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 工艺,成型生物质燃料使用量未发生变化,污染物总量也未发生 变更,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未发生重大变更,仅为锅炉技改.
二、项目应落实本《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 治措施,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锅炉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2、2 台10t/h 成型生物质燃料炉(1 用1备)产生的废气应 经除尘、 脱硫处理达到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 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后通过
45 米高的排气筒排 放.
3、 应落实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在工程运行过程中应加强生产、 安全和环境管理,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落实环境应急措施,严格 控制污染物达标排放,确保环境安全.
三、其他措施按照原环评批复(榕环保[2011]148 号)的要求 进行落实.
四、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范 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按规定公开、登记相关信息.项目性质、 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应重新报批.
五、我局委托闽清县环境监察大队开展项目环保"三同时" 监督检查及竣工环保验收后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闽清县环境保护局
2018 年7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