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5-09-08 |
130900100001590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本公司) , 公司原名沧州市建设投资公司,2011 年9月名称变更为沧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本公司是由市政府控股的国有投资公司,是沧州市政府城市基础设施及 市重点项目的投融资平台,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管理国有股权与资源, 其主要任务和职责是整合并做大做强国有资源、资本、资产、资金.主营业务包 括公用事业、房地产开发、物流、担保、创业投资及能源类项目.本公司下设办 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融资部、审计法规部、投资发展部、资产运营管理部、 公用事业部和工会等
8 个部门. 2.注册资本 本公司注册资本 41.00 亿元. 3.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为邓文忠. 4.经营范围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资源类、交通类、能源类的项目投资,市政府授权范围 内的企业资产的出售、租赁.
二、不符合会计核算前提的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不符合会计核算前提的事项.
三、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说明
(一)公司目前执行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本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均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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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年度 本公司采用公历年制,即公历
1 月1日至
12 月31 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三)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四)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采用借贷记账法,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本公司的现金是指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包括现金、可以 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现金等价物是指持有的期限短(从购 买日起,三个月到期) 、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且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六)应收款项 1.坏账确认标准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确认为坏账损失: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在扣除债务人以清算财产清偿的部 分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或者自宣告清算开始之日起,
3 年内尚未清算完毕, 也未收回的应收款项;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应收款项;
(3)涉及诉讼的应收款项,如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判定 (或裁定)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且无望恢复执行 的;
(4)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停产,损失巨大,在3年内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
(5)债务人逾期
3 年未履行偿债义务,3 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并且具 有明显特征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2.坏账损失核算方法 坏账损失采用直接转销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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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存货 1.存货分类 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品、库存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 托代销商品等. 2.存货取得和发出的计价 存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发出存货,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确定成 本. 3.存货盘存制度和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 存货采用永续盘存制进行核算. 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 4.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存货在会计期末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如果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 净值,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期末对于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存货,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同一型号与规格的原材料、同一品牌与规格的产成品,作为一个存货项目计 提其跌价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