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5-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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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楼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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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HINA 电话 TEL: (86-10) 6588-2200 传真 FAX: (86-10) 6588-2211 关于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 本所 )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称 《证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称 《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规定,就贵公司于
2008 年11 月12 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 中国 )西安市凤城大酒店二楼会议室召开的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 )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 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1、 贵公司董事会发出并分别于
2008 年10 月2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股东、股东授权代表、董事、监事及其他 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
2
3、 贵公司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出的提案;
4、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及
5、贵公司的公司章程. 本所亦根据有关规定的规定委派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和现场表决的程序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 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所涉及到的有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 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或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贵公司向本所保证,贵公司向本所提 供的文件、 数据、 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己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173 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1、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08 年10 月28 日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公告, 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拟订的开会日期、地点告知所有股东.本所认为,上述 会议通知的发出时间、内容和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是合法有效的.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业已按照董事会所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举行. 经本所律师 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5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 408,418,675 股, 合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80.33%, 符合 《公 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 、贵公司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关于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