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5-09-11

5 个工作日内, 由中法能源向能投置业支付协议标的转让价款 的第二部分,即人民币 34,868,122.50 元. 4.3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为

5 年,缺陷责任期从能 源站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协议标的缺陷责任期届满, 由 能投置业提出书面申请, 并经中法能源组织验收通过后的

3 个工作日 内向能投置业无息支付质保金,即人民币

100 万元. 4.4 能投置业按照会计准则及税法的要求向中法能源分别开具 转让资产的发票. 5.能投置业承诺和保证 5.1 能投置业保证,其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 时不会与如下内容相违背:能投置业的营业执照、合资协议、章程或 类似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能投置业作为当事人一方 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协议的约定;

能投置业已受约束的任何单方承诺性 文件;

任何与协议标的有关的生效判决、 裁定或本协议签订前任何政 府及政府职能部门的决定或规定, 或不会导致任何第三方因能投置业 签订及履行本协议而对该方提起诉讼或仲裁.

7 5.2 协议签订前、后之任何时候,能投置业未与任何第三方签订 转让协议标的的协议等文件, 或以任何违背合作目的的方式处置协议 标的. 5.3 协议标的在移交给中法能源时,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转让条件, 不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权利瑕疵和限制;

不存在 被第三方通过司法保全、 强制执行、 行政查封或其他任何途径予以扣 押或剥夺的风险;

不会被任何第三方追索;

转让后,中法能源对协议 标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且不会因出现与上述保证不符 的事项而使中法能源遭受损失. 5.4 协议标的没有任何未经中法能源所书面确认的质押、抵押等 担保情况, 且不受任何优先权或其他类似权利的限制. 资产交割日前 能投置业保证谨慎、 合理地管理和使用协议标的, 不存在任何对协议 标的进行未经中法能源确认的重大处置行为 (该重大处置包括但不限 于转让、出租、许可使用、委托管理、将协议标的对外作价投资、让 渡附属于协议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 5.5 能投置业向中法能源披露的全部信息及提供的全部材料(包 括但不限于协议标的的种类、数量、规格、质量标准、使用年限、性 能状况等)均真实、合法、完整、充分、有效.资产交割日后,不会 因出现与上述保证不符的事项而使中法能源遭受损失. 否则中法能源 有权要求能投置业承担违约责任. 5.6 能投置业向中法能源交付协议标的时,应将与协议标的相关 的派生权利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客户资料等)一并交

8 付于中法能源. 6.权利和义务 6.1 能投置业协助中法能源办理能源站建筑物房屋权属登记,办 理时发生竣工测绘、 契税等相关费用由中法能源承担, 印花税由双方 各自承担. 6.2 能投置业应按能源站土建工程相关施工协议中工程质量保 修书约定,负责能源站土建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缺陷的整改, 保证中法能源能正常使用该资产. 6.2.1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和包括中法能源收购 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及资产. 6.2.2 质保期起算点以能源站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在 正常使用条件下,标的资产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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