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5-09-1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以下简称 交易中心 )交易会员资金管理, 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 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所有涉及交易会员资金的结算业务活动, 包括账户开立、 账务查询、资金转入、资金转出、资金内部划转、清算对账和资金监控等. 本办法所称交易会员资金是指交易会员用于支付保证金、 货款和服务费及其他与交易活 动有关款项的资金. 第三条 交易会员资金属于交易会员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借用、 挪用、 占用, 不得擅自以交易会员资金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四条 交易中心、 结算银行和授权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本办法以及协议约定, 遵循 诚实履约、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交易会员资金管理职责,有效保障交易中心 结算业务活动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维护交易会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五条 交易中心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多家结算银行,并与结算银行签订协议,约定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办法所称结算银行是指与交易中心签订协议, 为交易中心办理交易会员资金收付和结 算等资金业务,协助交易中心依法接受其主管和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 交易中心在每一合作结算银行开立专用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专用结算账户是指交易中心在结算银行开立的专户, 用于存放和记录交易会 员资金,办理交易会员资金收取和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第七条 交易中心的专用结算账户与交易中心自有资金账户分户管理,不得办理现金支 取. 第八条 交易中心为交易会员开立交易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交易会员资金的转 入、转出和内部划转等信息.
2 本办法所称交易账户是指交易中心为交易会员开立用于交易且具有唯一标识号的账户, 用于交易中心记载交易会员资金变动明细和余额等信息. 第九条 结算银行应当为交易会员开立专用资金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交易会员 资金的转入、转出和日终清算等信息. 本办法所称专用资金账户是指结算银行在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下为每个交易会员建 立的二级子账户,独立核算,用于结算银行记载交易会员资金变动明细和余额等信息. 第十条 交易会员应当指定一个自有资金账户,用于办理出入金业务. 交易会员应当通过交易中心或结算银行完成签约, 绑定其自有资金账户和对应的交易中 心专用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为交易会员的自有资金账户、专用资金账户和交易账户三者建立一 一对应关系,并将交易会员自有资金账户向对应结算银行备案.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划转 第十二条 交易会员资金须存放于交易中心在结算银行开立的专用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按照协议约定向结算银行提交指令,并确保相关资金划转事项的真 实性、合规性.结算银行应当对指令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转,必要时可以要求交易中心 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入金是指将资金从交易会员指定的自有资金账户划转至对应的交易中心专用 结算账户, 相应调增交易会员交易账户余额、 专用资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余 额. 第十五条 出金是指将资金从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划转至交易会员指定的自有资金账 户,相应调减交易会员交易账户余额、专用资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余额.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限制交易会员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