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5-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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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931)8860666 传真: (0931)8860666 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
1 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关于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的法律意见 赛莱专字(2016)136 号致:甘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甘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收购人 )的委托,并根据收购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 同》 ,作为收购人收购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次收购 )的专项 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收购管理办法 )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 监督管理条例 ) 、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 报告书、邀约收购报告书》 (以下简称 《准则第
5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义务尽责精神,就本次收购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 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承诺依据本次收购有关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 对本次收购行为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根据本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意见.
4、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得到收购人的下述承 诺和保证: 收购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 真实的和有效的, 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
2 有关文件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 事实和文件均已 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5、本所依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收购的 合法性及对本次收购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资 产评估、 投资决策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对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内容的真实性及说明予以引述, 并不意味 着本所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的备案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同上 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收购备案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 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