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5-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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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gdalawyers.com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太原天然气燃气收费收益权 资产支持证券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信达证券 )为设立太原天然气燃气收 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 专项计划 )之目的,委托北京市康达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或 我们 )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接受信达 证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 《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以下简称 《担 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 《物权法》 )、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证监会 )颁布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 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颁布的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备案办法》 ) 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信达证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 信达证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做出如下说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依赖信达证券、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相关文件,包括信达证券提供的 有关政府部门的批文、资料、证明、有关记录、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并就 通过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问题向信达证券有关管理人员做了 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4、信达证券已向本所保证,在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 中,信达证券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无任何隐瞒、 虚假和疏漏之处. 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其正本材料或原 件是一致和相符的;
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 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 获得合法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