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5-09-16 |
12 个月,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方案未获得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
截至目前,与《权益变动报告书》 签署之日即
2015 年1月9日间隔已满
12 个月, 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审核 未获通过的事由已消除,并购重组委的审核意见已得到落实. 经核查,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与《权益变动报告书》 签署之日即
2015 年1月9日的时间间隔已经超过
12 个月, 并购重组委否决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事由已经得到消除,并购重组委的审核意见已得到落实,公司具 备再次申请进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 问题
二、申请材料显示,2013 年7月,王东海被聘任为总经理. 在此之前王东海一直以百川燃气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身份实际主持百 川燃气的经营管理工作.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王东海在进入管理 层前即以董事长和总经理身份作出管理决策,是否符合《公司法》以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是否存在法律效力瑕疵.2)百川 燃气是否具有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是否符合《首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