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5-09-17 |
及(ii) 二零一九年财政年度 (就二零一九年服务年度而言) :人民币21,900,000 元. 於厘定上述年度上限时,本公司已考虑以下因素:- (a) 预期市况变动以及高碑店隆创营运之供热服务之预期需求及供应;
(b) 高碑店隆创业务之现有规模及预期增长以及高碑店隆创於二零一八 年供热季节提供供热服务之预期不超过7,000,000平方米之实际供热面 积;
及7(c) 高碑店隆创目前之营运成本. 有关预测仅就厘定年度上限而作出假设,不应被视为高碑店光硕或高碑店 隆创之相关收益、盈利能力或贸易前景之任何直接或间接指标. 订立服务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订立服务协议为本集团提供完全利用其於供热项目之专业知识及经验,并自向高碑 店隆创提供(1)技术解决方案服务;
(2)云平台服务;
及(3)管理服务赚取溢利之机会. 根衔闹碛杉熬悸撬邢喙匾蛩,董事 (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为,服务协 议之条款 (包括年度上限) 属公平合理,并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且订立服务协议乃 於本集团之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除魏少军先生 (非执行董事及控股股东,彼持有高碑店隆创之99%股权并为魏强先生 之父亲) 及魏强先生 (执行董事) 外,概无董事於服务协议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因此,魏少军先生及魏强先生已就批准服务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董事会决议 案放弃投票. 持续关连交易之内部监控 为确保服务协议项下服务之价格属公平合理并符合市场平均价格,本集团采纳以下 内部监控方法及程序: (a) 本集团财务部门将密切监察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交易金额,并确保交 易属年度上限围内.
8 (b) 本公司内审部将就服务协议项下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进行定期审阅,以考虑 (i)定价政策及付款方法之有效实施,并评估年度上限结余;
及(ii)识别管理不足 之处,并建议改善措施,以确保有关服务协议项下持续关连交易之内部监控措施 维持完整及有效,倘识别出任何不足之处,则本公司将於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采 取措施处理有关不足之处. (c)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将根鲜泄嬖虻14A.55条审阅服务协议项下本公司之 持续关连交易,并於年报内确认有关持续关连交易是否於上市发行人集团之一 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按正常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订立,以及根裥榘垂 平合理及符合本公司股东之整体利益之条款订立.本集团独立核数师亦将对服 务协议之定价条款及年度上限进行年度审阅.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高碑店隆创由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及控股股东魏少军先生及其女儿分别拥有99% 及1%权益,因此,高碑店隆创为关连人士,根鲜泄嬖虻14A章,服务协议项下拟 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及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有关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提供技术解决方案服务、云平台服务及管理服务之适 用百分比率 (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A章) 按合并基准计算超过0.1%但低於5%,故服务 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规定, 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9 有关本集团、高碑店隆创及高碑店光硕之资料 本集团 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智慧能源业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前期投资和后期建设 运营管理业务,并逐步拓展和丰富其他清洁能源业务.就智慧能源而言,主要探索工 业、商业、住宅及公共机构客户之需求,并依托其自身开发之智慧能源云平台,为客 户提供基於热、电、气及光伏等多种能源的全方位智慧能源综合利用服务,当中包括 多能互补、智能运维、能源交易、能效分析及相关谘询管理以及其他增值服务. 高碑店隆创 高碑店隆创主要於高碑店市从事集中供热业务. 高碑店光硕 高碑店光硕主要从事发展及营运太阳能电站以及向从事集中供热业务之公司供应高 效能产品、清洁及环保能源解决方案及营运管理服务. 释义 在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实际供热面积」 指 高碑店隆创於供热季节向终端用户提供供热服务之物 业单位之实际建筑面积 (以平方米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