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5-09-17 |
652 万元,生产厂区为位于永康市芝英镇工 业功能分区金铜路
5 号的自有厂房.项目主要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引进具有水平的 设备,购置数控车床等国产设备.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
150 万只不锈钢保温杯的生产能 力,实现销售收入
2000 万元,利税
200 万元.企业于
2005 年委托编制了《永康市天宇 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实施地址为永康市芝英镇工 业功能分区金铜路
5 号,并通过永康市环保局审批,永环字[2005]207 号文. 1.1.2 项目由来 本项目生产地点位于永康市芝英镇工业功能分区金铜路
5 号.目前该项目已由永康 永康市天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年产
150 万只不锈钢保温杯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 市经信局出具备案通知书,项目代码为 2018-330784-33-03-058817-000. 为了科学客观地评价项目投产后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本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4.28 修正)中二十二金属制 品业中第
67 点金属制品加工制造规定: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 (含稀释剂)
10 吨及以上 需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其他(仅切割组装除外)的编制环境影响报 告表.项目属于金属制品业,生产过程中涉及喷漆工艺,使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 吨以下,因此本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受建设单位委托,浙江省环境科技有 限公司承担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公司在现场踏勘、监测和资料收集等的基 础上,根据环评技术导则及其它有关文件,编制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交由项 目建设单位报请环保主管部门审批,以期为项目实施和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1.1.3 编制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 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12.29 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1.1 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8.29 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12.29 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 年11 月7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2.29 修订);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682 号令,2017.10.1 日起施行);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4.28 修正);
(10)《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8.1 施行;
(1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6 年本)(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36 号令,2016.3.25;
(12)《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 号,2013 年9月;
(13)《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 号,2015 年4月;
(14)《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 号,2016 年5月;
(15)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公告
2017 年第
43 永康市天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年产
150 万只不锈钢保温杯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3 号;
(16)《 十三五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 号. (17)关于发布《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的公告,公告
2017 年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