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 2015-09-18 |
200 毫米. 2.1.3.5 连接曝光开关的电缆长度不得短于
2 米. 2.1.4 携带式 X 线机的防护性能 2.1.4.1 携带式 X 线机必须满足 2.1.1.
1、2.1.1.
2、2.1.1.
5、2.1.1.
6、2.1.2.
2、2.1.2.3 等条款的要求. 2.1.4.2 焦皮距不得小于
300 毫米. 2.1.5 防护标志和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2.1.5.1 X 线管头上应标明固有过滤的铝当量. 附加过滤板均应标明铝当量, 集光筒应标明常用焦距下的 照射野面积. 2.1.5.2 产品说明书应注明 X 线机有关部件的防护性能和 X 线机防护性能测试结果. 2.1.5.3 携带式 X 线机产品说明书中,应明确指出该机不宜做常规透视用. 2.2 试验方法 2.2.1 X 线管头组装体漏射线的测试 遮光器全开,X 线管头组装体出线口用不小于
4 毫米厚的铅遮闭,分别按下述要求进行: a. 对透视用 X 线管头组装体,在最高工作管电压和该电压对应的最大连续工作管电流条件下,用X线防护监测仪在距 X 线管焦点
1 米的球面上测量;
b. 对摄影用 X 线管头组装体,按透视用 X 线管头组装体检验其漏射线;
c. 对牙科用 X 线管头组装体,用X线防护监测仪在距焦点
1 米的球面上,按机器的额定容量,1 小时 可拍片的最多次数条件测得的累积照射量不得超过 6.45*10-6 库仑・千克-1(25 毫伦琴). 2.2.2 X 线管头固有过滤铝当量的测试采用与铍窗 X 线管比较在相同条件下各自线束第一半值层而确 定. 待测 X 线管与铍窗 X 线管必须有相同的靶材料和靶倾角, 且工作于相同的管电压、 管电流和电压波形下. 管电压通常取最高管电压的一半. 2.2.3 附加过滤板和诊视床床板铝当量的测试 采用代替法,即比较在相同条件下对线束具有同等衰减的标准铝板和铝梯的厚度来确定. 2.2.4 有用线束照射量率的测试在管电压70千伏(峰值), 管电流3毫安(带影象增强器的X线机为1毫安), 总过滤不大于
4 毫米铝的情况下,测试仪的探测器置于有用线束中心,在下述位置上进行测量: a. 焦台距固定的机器:探测器放在距诊视床床面
20 毫米处;
b. 焦屏距固定的机器:探测器放在距焦点
350 毫米处;
c. 携带式 X 线机:探测器放在距焦点
300 毫米处. 2.2.5 透视防护区空气照射量率的测试 用X线防护监测仪在有模拟散射体时,按立、卧位型式分别在相应测试平面上进行检测(立、卧位透视防 护区测试平面示意图见附录 B). 测试条件: a. 管电压
70 千伏(峰值),管电流
3 毫安(带影象增强器者为
1 毫安);
b. 荧光屏上照射野面积为
200 毫米*250 毫米;
c. 台屏距
250 毫米. 模拟散射体规格: 由4毫米厚的有机玻璃制成,内装蒸馏水,外周尺寸为
250 毫米*300 毫米*150 毫米. 2.2.6 对测试环境的要求: X 线机产品检验的测试用房间应不小于
24 平方米,室高不低于 3.5 米,距焦点
2 米以内不应有其他散射 体. 2.2.7 对X线防护监测仪的要求用于监测散漏射线的仪器应具备下列主要性能: a. 最小量程:0~1 毫伦琴・小时-1;
b. 能量响应:10~60 千电子伏±40%;
c. 读数响应时间:小于
15 秒. 2.3 检验规则 2.3.1 X 线机是否符合本标准的防护要求,应由生产厂所在地省级放射卫生防护部门或主管 X 线机产品 质量的检测部门协同厂技术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 生产厂所在地省级放射卫生防护部门有权进行 X 线机防护性能的抽检. 2.3.2 检验时应对 X 线管头组装体漏射线,有用线束进入受检者皮肤处的空气照射量率及防护区测试平 面上的空气照射量率按相应的测试条件进行检验.检验结果送交工厂所在地省级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备案. 2.3.3 根据 2.3.2 进行检验时,如发现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该批产品重新分类整理后,可抽取双倍样机再 提交复验.复验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该批产品不予验收. 2.3.4 在下述情况应进行型式试验(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测试): a. 新产品投产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