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 2015-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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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 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有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 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 控股股东 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 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 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 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 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 一致行动 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方式(不论口头或 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行使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
7 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