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5-10-09 |
4 - 价.各级物价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天然气价格的监管力 度,加大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各种价格行为.
七、严审业主资质,强化业务监管.各县区政府要按照省政 府的统一要求,严格审查经营业主的资质条件、经济实力和技术 能力,通过公开市场,采取平等谈判,尽快确定天然气利用项目 业主.同时,要强化项目业务监管,不断提高调控能力.在我市 境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 案;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 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 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 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 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同时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 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管道燃 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 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
48 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 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
因突发事件影 -
5 - 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 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
90 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 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 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同 时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 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经营者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1、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 供气的;
2、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3、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4、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 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公安消防、燃气管理等部 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将安全 责任摆在突出位置并贯穿在每一个环节,确保用气安全.纪检监 察机关和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必要 时可在中心城区和九县城派驻执法监察室开展相关工作.
八、加大宣传力度,倡导节约用气.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 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市民、企事业单位节约使用天然气,机关企事 业单位要带头做好节约用气.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宣传和舆论 监督作用,大力宣传节约资源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在全社会树 -
6 - 立节约用气意识,普及节约用气的有关常识,使全市人民早日享 受到公共服务发展的成果.
九、本指导意见自
2012 年6月1日起实施,由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负责解释.如中、省发布新的天然气利用管理规定以中、 省文件为准. 主题词:天然气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各工作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 市政协办公室,安康军分区. 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中、省驻安各单位.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