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5-10-15 |
21、 27序 号的规定,责 令你便利店 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对 未查验食 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给予 警告;
2.没 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预 包装食品):风干腐竹 1袋;
3.罚 款人 民币 5000元.请你单位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 15日内,到 惠州市仲 恺高新区指定银行 (建 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 (没 )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 )项 的规定,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 30/0加 处罚款,并 将依法 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 6o日 内向 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申请复议,也 可以 在 6个 月内向博罗县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 3页 共 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