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5-10-17 |
5 个连续年的年平均不超过 1mSv, 则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 5mSv.根据项目及周围环境状况,本项目公众照 射的剂量约束值取每年 0.25mSv. ②职业照射 职业照射剂量限值为,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
5 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超过 20mSv, 任何一年的有效剂量不超过 50mSv.本项目职业照射剂量约束值取每年 5mSv. (2) 周围剂量当量率限值 《货物/车辆辐射检查系统的放射防护要求》 (GBZ143-2015)中要求如下: ①边界周围剂量当量率限值 检查系统监督区边界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不大于 2.5μSv/h. ②控制室周围剂量当量率限值 检查系统控制室内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不大于 2.5μSv/h, 操作人员操作位置的周围 剂量当量率应不大于 1.0μSv/h. ③驾驶员位置一次通过周围剂量当量限值 对于有司机驾驶的货运车辆或列车的检查系统,驾驶员位置一次通过的周围剂量当 量应不大于 0.1μSv.
17 (3)辐射工作场所分区 ①对于无司机驾驶的货运车辆或货物的检查系统,应将辐射源室及周围剂量当量率 大于 40μSv/h 的区域划定为控制区.控制区以外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大于 2.5μSv/h.的区 域划定为监督区. ②对于有司机驾驶的货运车辆的检查系统,应将辐射源室及有用线束区两侧距中心 轴不小于 1m 的区域划定为控制区. 控制区以外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大于 2.5μSv/h 的区域 划定为监督区. 7.3.2 大气环境评价标准 《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