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5-10-25 |
1 ― 西安石油大学文件 西石大人〔2013〕171 号 各院(部、系) ,机关、教辅、后勤各单位: 《西安石油大学人事代理人员聘用与管理办法》经2013 年10 月16 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石油大学
2013 年10 月28 日―2―(经
2013 年10 月16 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 革, 逐步建立以岗位管理、 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体制, 根据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国办发 〔2002〕
35 号) 、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 发〔2003〕61 号印发)、 《陕西省委托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 (陕 人发〔1997〕10 号印发)以及《陕西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 事代理工作的意见》 (陕人发〔2001〕2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 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代理人员是指符合学校确定的岗位聘用条件, 能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经学校批准聘用并 签订人事代理聘用合同的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第二章 聘用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人事代理人员主要聘用在部分教师岗位、其他专业 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 品学兼优,遵纪守法,仪表端正,身心健康. ―
3 ― 2.年龄一般不超过
26 周岁,有相应工作经历的,可放宽至
28 周岁. 3.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院校为我校或 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且第一学历一般应为招生第一 批次院校本科毕业. 对于符合基建工程、医疗卫生、水电暖通、安全保卫等学校 急需岗位聘用基本条件、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书的,可放宽至我 校或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学校的取得所需专业学士学位的优秀 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 特殊政策 1.已聘用的人事代理人员可按原条件继续聘任. 2.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其配偶不完全 具备条件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宽. 3.教授、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青年骨干教师、近三年 获得先进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教职工,其配偶符合聘用基本条 件的,年龄可放宽至
35 周岁. 4.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或曾经在校工作的外聘人员,符 合聘用基本条件且在校工作满五年及以上的, 其年龄可放宽至
35 周岁.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根据本单位缺 岗情况,每年
9 月份向学校申报下一年度岗位需求计划,经人事 ―
4 ― 处初审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七条 根据学校批准的岗位需求计划,人事处会同校内各 用人单位制定岗位工作职责以及聘用条件,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 信息. 第八条 人事处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资 格筛选和审查,通过笔试、面试等环节考察应聘人员的品德、能 力和工作潜力,提出考核意见和聘用拟选人员. 第九条 拟选人员经校内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 由人事处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十条 人事代理实行聘用合同制.合同签订前,人事代理 人员须将个人档案委托至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并按规 定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手续.学校按照岗位管理原则与人事代理 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人事代理人员首次聘用试用期为六个月,合同期 限一般为三年.聘用期内,学校按照受聘岗位类型,实行岗位管 理,除学校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外,人事代理人员不得在专业技 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之间或同一类型岗位之间进行转岗. 第十二条 学校对人事代理人员采用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年度考核参照学校事业编制人员考核办 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