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5-11-11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4月25 日-1-兰山区镇街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提高资金运行效 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兰山区人民政府印发的 《兰山区镇街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 ,参照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省 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临沂市人民 政府《临沂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支付管理办法》以及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街下列资金的支付管理,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的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 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区财政局 在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
区财政局在代 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专 户、其他资金账户;
区财政局为各镇街财政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 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财政所零余额帐户);
经各级政府批准或授 权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为各镇街开设的特殊用途的专户(以下简 -
2 - 称特设专户).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 特设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其他资金账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 理,财政所零余额账户按基本账户管理. 第五条 区财政局是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 任 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 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任何一 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做好 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 支付两种方式.财政性资金不再以实拨资金方式拨付到财政所.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区财政局向代理银行签发直接支付 令, 代理银行根据直接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 支付到收款人(商品或劳务供应者等,下同)或用款单位. 财政授权支付,由各镇街财政所按照区财政局的授权,在批 准的用款额度内,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 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 镇街预算批准后, 镇街财政所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 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职责,并接受上级财政、审 计等部门的监督.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不改变财政所的职权. 第八条 财政所应当按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上报, 按照 区财政局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的支 付,应当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 付的原则进行. -